(2017)鄂1126民初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胡文起、胡基政等与胡春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起,胡基政,胡春连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1344号原告:胡文起,女,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原告:胡基政,男,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被告:胡春连,女,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胡文起、胡基政与胡春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胡文起、胡基政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文起、胡基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文起、胡基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文起、胡基政共同负担。审判员 何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甘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