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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四川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晓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晓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2347号原告:四川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三台县北坝镇东河路19号。法定代表人:谢先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斌,三台县北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李晓雪,女,汉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四川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以被告将物业服务费缴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四川浩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梦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