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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81刑初213号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3月9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7年3月2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辩护人刘江,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公诉[2017]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刘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份,醴陵市XX村委会决定拓宽一条乡村公路,此公路经过被告人杨某家门口。因拓宽需要推倒杨某家围墙,为围墙补偿问题,村委会与杨某没有达成协议。村委会雇佣文某丙开挖机将杨某家围墙推倒,杨某将文某丙挖机扣留。2017年2月20日10时许,文某丙与文某戊等人到杨某家欲将挖机开走。期间受到杨某的阻扰,文某戊等人上前意图拉开杨某,双方发生揪扭,后杨某掏出随身携带的一把美工刀,用右手反握美工刀朝身后抱住他的被害人文某戊的左腰腹部捅了一刀,后双方被劝开。经鉴定:被害人文某戊的伤情为重伤二级。2017年3月9日,被告人杨某主动到醴陵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文某戊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株渌源司鉴所[2017]临鉴宇第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公诉机关认��,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主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辩护人刘江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的发生,当地村委会负有一定责任,在没有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拆除杨某家的围墙;2、被告人杨某致文某戊重伤,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3、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4、被告人杨某及其亲属有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意愿,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左权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杨某通过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由被告人杨某赔偿被害人文某戊除医药费以外的其他损失90000元,被害人文某戊对杨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明:1户籍资料、照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调解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文某甲、文某乙、文某丙、文某丁、朱某的证言;3.被害人文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的供述与辩解;5.株渌源司鉴所[2017]临鉴宇第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讯问光盘一张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成立。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当时不具有被告杨某需要防卫的条件。被告人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处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杨某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等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系初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跃进人民陪审员  宋汉周人民陪审员  唐日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晏晓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