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翟永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95号被执行人翟永亮。博野县人民法院移送翟永亮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37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移送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翟永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广仁审判员 杨 浩审判员 陈振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