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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7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翟永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95号被执行人翟永亮。博野县人民法院移送翟永亮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637刑初12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移送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翟永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广仁审判员  杨 浩审判员  陈振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