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903财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冯志祥与遂宁市安居区梨园鞭炮厂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志祥,遂宁市安居区梨园鞭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56号申请人:冯志祥,男,汉族,生于1948年5月29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遂宁市安居区梨园鞭炮厂,住址遂宁市安居区横山镇船形村。法定代表人:谢和平,该厂厂长。申请人冯志祥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遂宁市安居区梨园鞭炮厂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在79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申请人冯志祥自愿以彭和珍名下位于遂宁市城区镇江寺小区X号(产权证号:遂房权证城区字第X号)房屋、刘德安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工业园区南强镇金梅村二社X号X层X号(产权证号:遂房权证工业园区字第X号)房屋作为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志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遂宁市安居区梨园鞭炮厂的银行存款资金在790000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彭和珍名下位于遂宁市城区镇江寺小区X号(产权证号:遂房权证城区字第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对刘德安名下位于遂宁市船山区工业园区南强镇金梅村二社X号X层X号(产权证号:遂房权证工业园区字第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4470元,由申请人冯志祥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