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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余正保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正保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354号罪犯余正保,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湖南沅江市人,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九监区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2014)仙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继续追缴赃物银手镯一对及现金人民币3500元返还给被害人,个人赔偿金56167.36元,连带赔偿金84524.8元。其刑期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23年9月1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余正保于2014年2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正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4年3月至2017年1月累计积分3780分。考核期内兑换表扬6个。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个人赔偿款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余正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正保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23年4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