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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邢江萍与解胜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江萍,解胜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971号原告邢江萍,男,1987年8月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解胜勇,男,1977年5月16日生,汉族,住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江萍与被告解胜勇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江萍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江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19元。审判员  刘宏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卓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