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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福顺、王金玲、王金刚与李艳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顺,王金玲,王金刚,李艳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46号申请执行人王福顺,住所地辽源市。申请执行人王金玲,住所地辽源市。申请执行人王金刚,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李艳红,住辽源市。王福顺、王金玲、王金刚与李艳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4民终75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告李艳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福顺、王金玲、王金刚经济损失84,905.06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39.40元。权利人王福顺、王金玲、王金刚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在预留被执行人生活费后冻结其工资款,因账户内余额不足,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4民终75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金晏平审判员 朱   春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