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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邹瑜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邹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07号罪犯邹瑜,男,1991年4月19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莆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12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10元,连带责任赔偿金人民币444239元,个人应承担赔偿人民币177696元。其刑期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24年4月19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邹瑜于2011年08月24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58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又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闽03刑更1234号刑事裁定,认为该犯的财产刑数额高,履行低,悔罪表现差,不符合减刑条件,对该犯不予减刑。现刑期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10月19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邹瑜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计分4610分,2014年3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得计分5150分,表扬8次;本次交纳罚金、退赔款各人民币2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邹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萍萍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