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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行赔终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岭芳、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岭芳,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6行赔终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岭芳,女,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周旭亮,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间东,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地址蒙城县秋水路与刘海路交叉口,机构代码75096104—6。法定代表人魏乐忠,局长。委托代理人潘晓伟,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岭芳诉被上诉人蒙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中,上诉人杨岭芳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和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岭芳撤回起诉和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岭芳撤回上诉;准许上诉人杨岭芳撤回起诉;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行初61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审判长  张秀远审判员  刘晓慧审判员  张继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涛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