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4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广东万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双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万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双莹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4民初605号原告:广东万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门市高新区东升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彬,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慧峰,广东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双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广州番禺区石壁街屏山二村屏山东路4号301。法定代表人:黄桂嫦。原告广东万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双莹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审理中,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李均伟人民陪审员 曾润长人民陪审员 陈艳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叶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