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行审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9行审177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沭县沭新东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9004475839K。法定代表人吴清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善记,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高新区应用科学城联合成长大厦*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13029664C。法定代表人崔鼎锋,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沭国土资罚字【2016】0308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9月26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作出沭国土资罚字【2016】0308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1、限15日内自行治理0.06亩被破坏的基本农田,恢复原种植条件;2、处耕地开垦费(基本农田)每亩50000元的1.5倍的罚款,计款4500元。2016年9月26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决定书送达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并于2017年3月29日向其送达催告书。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于2017年4月7日缴纳罚款4500元,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经催告后又未自觉履行其他义务,故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第1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沭国土资罚字【2016】03081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安人民陪审员 孙凯阳人民陪审员 刘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文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