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春意与赖优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意,赖优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004号原告:胡春意,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赖优方,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胡春意与被告赖优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胡春意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春意以赖优方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春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春意负担。审判员 范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凤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