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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春意与赖优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意,赖优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004号原告:胡春意,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赖优方,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胡春意与被告赖优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胡春意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春意以赖优方已还清借款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春意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胡春意负担。审判员  范志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小凤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