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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双成与吴永康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成,吴永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066号原告:王双成,男,汉族,生于1985年7月26日,住四川省成都市,公民身份号码:511XXXXXXXXXXXX877。委托代理人:郭曼,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永康,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5日,住四川省崇州市,公民身份号码:510XXXXXXXXXXXX318。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成与被告吴永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6日依法向原告发出预交本案诉讼费的通知,限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现已逾期,原告仍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杨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季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