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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宽城鸿元机动车销售部与被告屈瑞祥、王旭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城鸿元机动车销售部,屈瑞样,王旭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1687号原告:宽城鸿元机动车销售部,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京城名苑小区底商力帆摩托专卖店。负责人:商贺武,职位:经理。被告:屈瑞样。被告:王旭玉。宽城鸿元机动车销售部与屈瑞祥、王旭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宽城鸿元机动车销售部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宽城鸿元机动车销售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宽城鸿元机动车销售部负担。审判员  蒋文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立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