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6民初4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袁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4331号原告:袁某,女,197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伶贞,广东桂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袁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充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王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