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胡木根、汪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木根,汪跃,汪美玲,金文财,王金虎,葛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8执14号申请执行人:胡木根。申请执行人:汪跃。申请执行人:汪美玲。申请执行人:金文财。被执行人:王金虎。被执行人:葛淑青。申请执行人胡木根、汪跃、汪美玲、金文财与被执行人王金虎、葛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3200元。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通过多次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已经主动履行义务20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6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在本案执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储诚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