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1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永旭、杨大杰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旭,杨大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杨永旭,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涿州市,证件号码13068119860211511X。被执行人杨大杰,地址涿州市。杨永旭与杨大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的(2015)涿民初字第260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大杰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永旭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大杰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杨永旭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大杰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杨永旭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