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802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胜与广东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廉江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胜,广东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廉江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999号原告杨胜,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告广东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海北路11-31号兴华广场C区4、5层。法定代表人谭水平,执行董事。被告廉江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廉江市美景北路东二街15号。法定代表人邓景凤。原告杨胜诉被告广东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廉江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受理后,并于当天向原告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不同意缓交的批示,当天向原告送达不同意缓交通知,并明确告知原告应于收到不同意缓交通知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43.32元。截止至2017年6月13日原告尚未预交上述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莹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嘉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