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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68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孙咏梅与周玉轻、钟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咏梅,周玉轻,钟翠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688号之三原告:孙咏梅,女,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某医院医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伟,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玉轻,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钟翠梅,女,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孙咏梅与被告周玉轻、钟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传奇人民陪审员  杜明磊人民陪审员  梁永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孟 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