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任贞姬与金今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贞姬,金今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510号原告:任贞姬,女,1958年3月22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图们市。被告:金今福,女,1954年2月1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贞姬诉被告金今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贞姬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贞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任贞姬负担。代理审判员 车国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千君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