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2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千爱、陈辉明、陈辉秀、陈辉良、陈辉京、陈辉福与被执行人黄玉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千爱,陈辉明,陈辉京,陈辉福,陈辉良,陈辉秀,黄玉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42号 申请执行人:王千爱,女,193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海市大路镇。 申请执行人:陈辉明,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海市大路镇。 申请执行人:陈辉京,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海市。 申请执行人:陈辉福,男,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海市。 申请执行人:陈辉良,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海市。 申请执行人:陈辉秀,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海市大路镇。 被执行人:黄玉园,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琼海市大路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00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千爱、陈辉明、陈辉秀、陈辉良、陈辉京、陈辉福与被执行人黄玉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千爱、陈辉明、陈辉秀、陈辉良、陈辉京、陈辉福赔偿款115242.43元和垫付的案件受理费773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64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黄玉园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登记,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许道宁 审判员 郭和平 审判员 蒙谚伟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南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