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丁某某诉刘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刘某某,城固县某某某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280号原告丁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某某某镇某某社区一组。第三人城固县某某某镇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该居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丁某某与刘某某和第三人城固县某某某镇某某社区居委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诉欠款已获给付,原告丁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个人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永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玉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