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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4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焦中华与被告武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中华,武月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4民初252号原告:焦中华,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陵川县。被告:武月梅,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陵川县。原告焦中华与被告武月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焦中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现金1646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60000元,2011年12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50600元,2012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54000元,三次借款共计1646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现金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如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武月梅向原告焦中华等人所借款项均向宋学毅进行了投资。2016年9月21日,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对宋学毅、毋海珠、马俐、武月梅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晋0502刑初421号刑事判决,后宋学毅、毋海珠、马俐上诉至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晋05刑终145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现案件仍在审理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规定,本院将据此作出裁定并办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焦中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92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玙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