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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恢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艾喜峰、申琴琴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艾喜峰,申琴琴,马靖,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28-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脂农商银行),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米脂县迎宾大道南侧园艺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芳存,该行风险管理部职工。被执行人艾喜峰,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米脂县桃镇镇前王坪村14号,身份证号:6127281984********。被执行人申琴琴,女,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米脂县银州镇西大街1号,身份证号:6127281983********,系被告艾喜峰之妻。被执行人马靖,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干部,米脂县阳光大厦,身份证号:6127281983********。被执行人张燕,女,1986年1月9日出生,汉族,干部,米脂县阳光大厦,身份证号:6127281986********,系被告马靖之妻。关于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艾喜峰、申琴琴、马靖、张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米民初字第001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艾喜峰、申琴琴、马靖、张燕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院(2015)米民初字第00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本院(2017)陕0827执恢2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米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实效期间内可对本院(2015)米民民字第00107号民事调解书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庆丰审 判 员  辛向红人民陪审员  艾亚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高贝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