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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厚霞诉河南省豫粮酒店有限公司、河南宇隆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厚霞,河南省豫粮酒店有限公司,河南宇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960号申请执行人吴厚霞,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执行人河南省豫粮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朱虎,经理。被执行人河南宇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南环路西段九里山办事处叶刘村委办公楼五楼。法定代表人朱玉龙,执行董事。吴厚霞与河南省豫粮酒���有限公司、河南宇隆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处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408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河南省豫粮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厚霞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支付利息;二、被告河南宇隆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河南省豫粮酒店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省豫粮酒店有限公司、河南宇隆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厚霞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省豫粮酒店有限公司、河南宇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9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