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郑玉洲与袁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洲,袁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958号原告:郑玉洲,男,1933年12月5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现住广东省中山市竹山市竹苑新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学森,黑龙江红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才,男,住黑龙江省农垦红兴隆管理局局直。原告郑玉洲与被告袁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郑玉洲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玉洲以被告袁才已经将全部欠款偿还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洲撤诉。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计319元,由原告郑玉洲负担。审判员 王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如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