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02财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于长国与曹永刚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长国,曹永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财保138号申请人:于长国,男,1961年8月22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申请人:曹永刚,男,1954年11月13日生申请人于长国因与被申请人曹永刚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永刚在扶余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予以冻结。申请人于长国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于长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曹永刚在扶余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款8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满需要续冻的,申请人须提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冯跃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