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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3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唐丽与全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丽,全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3民初447号原告:唐丽,女,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海洋,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国,男,197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白山市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原告唐丽与被告全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孙风成代理审判员  陈 强人民陪审员  刘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 员代  鸿 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