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龚德明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德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332号罪犯龚德明,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四川省邻水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2009)丰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刑期自2009年1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龚德明于2009年9月14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因余漏罪被押回重审。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2012)惠阳法刑一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前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其刑期自2009年1月16日起至2028年1月15日止。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6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现刑期自2009年1月16日起至2026年11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龚德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累计积分3150分。获得表扬6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龚德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德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刑期自2009年1月16日起至2026年2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