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嫩法执字第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管志祥、于从强与李宪刚、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从强,李宪刚,张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嫩法执字第633号申请执行管志祥,女,197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嫩江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家属楼北楼2单元302室。申请执行人于从强,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嫩江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家属楼北楼2单元302室。被执行人李宪刚,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嫩江县新华街农委家属楼。被执行人张晓红,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员,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学仕府花园(三期)16号楼2104室。本院在执行管志祥、于从强申请执行李宪刚、张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已和解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3)嫩商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姚树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