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3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林晓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林晓梅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3327号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兴贸二街15号8幢。法定代表人:白铁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晓梅,女,1968年7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与被告林晓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机械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机械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小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熊 伟人民陪审员 郑淑琴人民陪审员 李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龚亚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