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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向俊良与雅安市雨城区渝都诸葛烤鱼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俊良,雅安市雨城区渝都诸葛烤鱼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179号原告:向俊良,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雅安市雨城区渝都诸葛烤鱼店,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经营者:胥光莲,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原告向俊良与被告雅安市雨城区渝都诸葛烤鱼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向俊良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向俊良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向俊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向俊良负担。审判员 张 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倩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