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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34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唐家龙与肖作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家龙,肖作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34民初70号原告:唐家龙,男,汉族,个体捕捞,住长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德重,山东恒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作其,男,汉族,个体养殖,住长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忠田,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家龙诉被告肖作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唐家龙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家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家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唐家龙负担。审判员  葛健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晓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