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34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唐家龙与肖作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家龙,肖作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34民初70号原告:唐家龙,男,汉族,个体捕捞,住长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佟德重,山东恒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作其,男,汉族,个体养殖,住长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由忠田,山东星河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家龙诉被告肖作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唐家龙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家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家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原告唐家龙负担。审判员 葛健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晓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