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5民初5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熙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张熙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5387号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顺义道。法定代表人:张兴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兰帅,该公司职员。被告:张熙妹,女,1980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熙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熙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天津君谊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金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