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蔡仁彬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仁彬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45号罪犯蔡仁彬,别名阿彬,男,1988年10月21日出生,福建省泉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捕前无业,2006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7年6月27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六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6日作出(2008)丰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8)泉刑终字第8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07年7月25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蔡仁彬于2009年4月1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3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107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蔡仁彬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间隔期累计计分2290分,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考核期累计计分2680分,获得表扬4个;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仁彬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仁彬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07年7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萍萍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