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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道会与保定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会,保定市民政局,左建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84行初33号原告刘道会,女,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委托代理人常皓,保定市虹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保定市民政局,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园南街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00000445990P。法定代表人高淑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喜富,该单位社会事务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张荣安,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左建永,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道会诉被告保定市民政局收养登记纠纷一案中,刘道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道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闫晓爽人民陪审员  王怀颖人民陪审员  马晓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