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道会与保定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道会,保定市民政局,左建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684行初33号原告刘道会,女,197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委托代理人常皓,保定市虹桥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保定市民政局,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园南街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00000445990P。法定代表人高淑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喜富,该单位社会事务处处长。委托代理人张荣安,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左建永,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委托代理人刘伟,河北凯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刘道会诉被告保定市民政局收养登记纠纷一案中,刘道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道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闫晓爽人民陪审员 王怀颖人民陪审员 马晓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