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与白玉坤、白星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白玉坤,白星耀,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安丘市分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221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负责人:郭英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凌金国,法律工作者。被告:白玉坤。被告:白星耀。被告: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安丘市分公司。负责人:李子健,总经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与被告白玉坤、白星耀、潍坊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安丘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白玉坤已偿还借款及利息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281元,减半收取2141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建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