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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永兰诉被告马有福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兰,马有福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474号原告马永兰,女,回族,1978年5月15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县人。被告马有福,男,回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县人。原告马永兰诉被告马有福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马永兰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永兰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马永兰负担。审判员  奚斌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