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221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原告马永兰诉被告马有福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兰,马有福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474号原告马永兰,女,回族,1978年5月15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县人。被告马有福,男,回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县人。原告马永兰诉被告马有福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马永兰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永兰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马永兰负担。审判员 奚斌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彭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