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夫定、毛平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夫定,毛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86号申请执行人:张夫定,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毛平龙,男,196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夫定与被执行人毛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毛平龙去向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张夫定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毛平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程序。截止2017年6月16日,被执行人毛平龙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夫定案款60000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19.5元,执行费800元。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