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青芬与王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芬,王兆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2民初1392号原告张青芬。被告王兆丽。委托代理人倪振宇。原告张青芬与被告王兆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青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兆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张肇江于2016年4月1日向我借款5500元,2016年4月10日为我出具欠条一张,现张肇江已经去世,要求张肇江之妻王兆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兆丽未到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张肇江生前因身患疾病需要治疗于2016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5500元,并于2016年4月10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张肇江于2016年5月7日死亡销户,借款未偿还。另查明,借款人张肇江生前与被告王兆丽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张肇江死亡销户证明、常住户口登记表及证明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并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肇江生前因身患疾病需要治疗于2016年4月1日向原告借款5500元,并于2016年4月10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张肇江生前与被告王兆丽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系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原告据此要求被告王兆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兆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兆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青芬借款本金人民币5500元。逾期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兆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 健代理审判员 孙博聪人民陪审员 周淑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程程(法律条款见附页)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