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821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湖北宫珍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与颜卫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宫珍粮油实业有限公司,颜卫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21民初1770号原告:湖北宫珍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孙桥镇孙钟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69800256-8。法定代表人:陈勇,男,196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启波,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卫华,男,195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无业,住京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金华,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湖北宫珍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卫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湖北宫珍粮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宫珍粮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申请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湖北宫珍粮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忠华人民陪审员 张光华人民陪审员 任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