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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行审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与刘高峰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刘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16行审9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109号。法定代表人田党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利,西安市国土资源局长安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刘高峰。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市国土监字(2017)9-5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内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刘延钰审判员  康公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晓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