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磊申请执行吴晓东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743号申请执行杨磊,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荥阳市。被执行人吴晓东,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关于杨磊申请执行吴晓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开民初字第34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晓东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杨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晓东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杨磊尚未实现的债权:本金21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其中110000元的利息自2011年11月21日起、其中100000元自2011年1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6年11月9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开民初字第3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灵军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安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