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1民初1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红艳与常德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艳,常德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675号原告杨红艳,女,汉族,1984年9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常德胜,男,汉族,1990年3月10日出生,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刘高卓、高奇秀(实习),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建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科峰,河南博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红艳诉被告常德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书面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红艳撤回对被告常德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红艳全部承担。审判员 郭庆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康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