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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知明、张延军犯盗窃罪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知明,张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383号被执行人王知明,又名王智明,男,汉族,1980年4月9日生,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云岩镇堡定行政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张延军,男,汉族,1976年2月10日生,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鸭湾村人,现住本村。被执行人王知明、张延军犯盗窃罪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5日作出(2013)河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移送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知明、张延军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春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柴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