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17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83年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4民初19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债权10万元未能实现。被执行人王某某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