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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3290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勇申请执行成都安邦羊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勇,成都安邦羊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29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陈勇。被执行人成都安邦羊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6156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27日受理陈勇申请执行成都安邦羊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陈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成都安邦羊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成都第我支行X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78200元扣划至本院。二、将被执行人成都安邦羊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成都第我支行X账户上的存款限额人民币270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光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叶 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