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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4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文博镜湖酒店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文博镜湖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76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D座。法定代表人邵新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建良、陈茜,该局员工。被执行人浙江文博镜湖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大奇山路899号。法定代表人李维正。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4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文博镜湖酒店有限公司技术监督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4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辛人民陪审员  李艳人民陪审员  施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