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文博镜湖酒店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文博镜湖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764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D座。法定代表人邵新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建良、陈茜,该局员工。被执行人浙江文博镜湖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大奇山路899号。法定代表人李维正。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4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浙江文博镜湖酒店有限公司技术监督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4行审12号行政裁定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辛人民陪审员 李艳人民陪审员 施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