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7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江阴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304号原告:江阴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67489566,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北环东路(青东花苑内)。法定代表人:孙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明,江阴市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建(曾用名朱健),男,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江阴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江阴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江阴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庆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薇 关注公众号“”